一、需要备案的情形
跨省异地住院就医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。自治区内异地就医、跨省门诊就医(含门诊统筹)、跨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等直接结算,参保人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。
二、备案类型
1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。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,异地长期居住人员,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省外工作、居住、生活的人员。
2、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。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,因工作、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。
三、备案有效期
1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。可自行设定备案有效期,备案有效期不得短于3个月,未设定备案结束时间的备案长期有效。采取承诺制生效的备案超过3个月后可进行变更,未满3个月须在补充相关材料后方可变更备案,再次备案不设时间间隔。
2、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。实行“一次备案、6个月有效”,参保人员可自行设定不少于6个月的备案有效期,未设定备案结束时间的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。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备案后,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。
四、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
1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,无需取消现有备案即可在参保地就医,执行我市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。
2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符合转外就医规定的,可申请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,执行我市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的待遇政策。
五、因急诊抢救来不及“备案”可直接结算
将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,对“急诊”或“抢救”的参保人员,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,视同已备案,无需额外提交备案材料,即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,更加方便急诊抢救患者就医。
支持无第三方责任外伤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
对于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,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且按规定填写《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》的医疗费用,定点医疗机构应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,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。
注: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需在异地入院前或入院前三个工作日内办理,不办理备案手续的,医疗费用按无备案手续报销。